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宗,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铁山,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张秋丽,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铁山、张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71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17676.19元。
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发出传票。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4日共7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对发现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进行冻结并划拨。
4.冻结被执行人张秋丽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及其现金价值。
5.冻结被执行人张秋丽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及其现金价值13760.4元。
6.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张秋丽在中信银行济南历下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79.76元。
7.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刘铁山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81.17元。
8.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刘铁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81.27元。
9.查封被执行人张秋丽名下车辆一部,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不能进行处置。
10.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派出所、村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进行线下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