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宝永,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庄河市。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批准逮捕,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宝永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辽032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宝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宝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宝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葛宝永撤回上诉; 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庆文 审 判 员 刘元玲 审 判 员 张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 佳 书 记 员 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