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姬厚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琪珍,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德州陵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姬厚德与被告崔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厚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琪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付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姬厚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每月按690元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是同事关系,在2020年5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共借款45000元,被告借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为证。在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原告自己也没有钱。原告是从自己的支付宝上的借呗中借款后又出借给被告的。被告对此也知情并自愿承诺为原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借呗利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崔付涛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5日,崔付涛向姬厚德借款共计45000元,其中44500元系姬厚德自支付宝的借呗中借支并转借给崔付涛,另500元为姬厚德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给崔付涛。崔付涛于2020年8月17日向姬厚德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载明:“借条崔付涛于2020年6月5号借款姬厚德支付宝呗肆万伍千元(45000元)2021年6月5日前还清,期间承担借呗的利息。37142119870616001X崔付涛2020.8.17”。崔付涛支付了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的(本金44500元)借呗利息。2021年1月27日,姬厚德因担心崔付涛无力偿还,于当日将借呗连本带息共计44700元一并偿还。另,姬厚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为此支付保全费5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还款记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票据、保险单及保函、保险费发票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崔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崔付涛提交借条、支付宝还款明细,本院认定2020年6月5日姬厚德向支付宝借呗借款后向崔付涛出借本金44500元、现金出借500元,共计45000元,崔付涛按照约定支付了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的借呗利息。2021年1月27日姬厚德将借呗的本金(44500元)及利息共计44700元提前偿还,其要求由崔付涛承担借款本金44500元及借呗利息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崔付涛出具的借条中承诺承担借呗利息,并未约定向姬厚德支付借款利息,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因约定有还款日期,期满后未还款构成违约,崔付涛应当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率参照同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姬厚德主张的因本案支出诉前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系因崔付涛未及时还款导致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崔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姬厚德借款本金45000元及借呗利息200元; 二、由崔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姬厚德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由崔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姬厚德保全费5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四、驳回姬厚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崔付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君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菲菲 书 记 员 刁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