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夏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老塔村*-*号。

被执行人: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唐渡扣镇峡山社区王合组*号。

被执行人:黄文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大冲口*栋*号。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湘02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夏俊、唐军、黄文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因发现被执行人黄文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夏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唐军名下有房屋一套(有抵押贷款)。另查明,黄文静于2021年7月19日自动缴纳罚金30000元。

本案首次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夏俊、唐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夏俊尚有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1070000元未执行到位,唐军尚有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932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因其他原因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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