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正光,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朱云雷,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正光与朱云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云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云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云雷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朱云雷的银行存款10,302.00元,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正光。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朱云雷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房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正光,申请执行人李正光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