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文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赵万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文有与被告赵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文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被告赵万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文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赵万清偿还于文有借款本金27000元;2.要求由赵万清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赵万清与袁平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因生活所需向于文有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款期间赵万清偿还3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双方于2019年3月协商,于文有放弃利息,只需支付剩余本金27000元,赵万清出具欠据一份(2018年前30000元欠据作废)。于文有多次向赵万清、袁平索要,二人始终未偿还,袁平于2021年8月因意外去世。现于文有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于文有的诉讼请求。 赵万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珊珊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因袁平意外去世无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万清与袁平系夫妻关系,2013年袁平向于文有借款30000元,期间偿还3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19年3月经过双方协商,于文有放弃利息,袁平、赵万清出具27000元欠据一张,袁平、赵万清在欠据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欠据、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 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万清向于文有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于文有已经向赵万清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30000元,赵万清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文有要求赵万清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万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于文有借款本金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赵万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熹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明 书 记 员 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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