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善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樊建国,男,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兴与被告樊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李善兴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善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