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中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告:杜以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告:秦丕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中原与被告杜以鹏、秦丕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袁中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中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