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5GY3B。 法定代表人:崔聿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秋,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麦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俏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66元,减半收取574.33元,由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向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