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黄武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魏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叶寿林与被告黄武云、魏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叶寿林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寿林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现原告叶寿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叶寿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2.00元,减半收取计2,996.00元,由原告叶寿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鞠凤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