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七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龙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21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吴文龙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吴文龙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吴文龙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维亮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张晓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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