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被告:乐亭县顺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东延商业广场C2栋1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才纬坤,经理。
被告:王永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被告: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湖滨北大道518号天虹生活文化广场A座二楼北厅051。
法定代表人:师如军,经理。
审理经过
陈浩与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亭县顺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长辉、王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浩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亭县顺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浩对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亭县顺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