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中专文化,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宿中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冬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变更剥夺政治权利为七年。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因系毒品再犯,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其在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说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0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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