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水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76608157XW。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昆。

委托代理人:任亚飞。

被执行人:凤冈县龙洞山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何坝镇水河村新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63074840L。

法定代表人:罗贤洪,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凤冈县龙洞山泉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凤冈县龙洞山泉有限公司拆除在何坝镇水河村新奉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61.37㎡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凤冈县龙洞山泉有限公司与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凤冈县龙洞山泉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24日前履行完毕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61.37㎡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和解履行期间,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愿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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