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95,297号首层自编B2铺。 法定代表人:杨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常雄、李婉婷,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琼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江,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琼丽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当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4日的利息款为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当金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4日为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列:粤(2020)濠江区不动产证明第号)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其诉求第一项利息请求变更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典当合同》(合同编号:典字第20200731001号),约定,被告因建筑材料砂石投资需要向原告申请典当,并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当物,典当借款金额50万元,典当期限自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1月30日(以当票日期为准);月综合费2%,绝当后的利息月利率2%;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每月的综合费应在每月30号前付清;被告保证按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被告还清本息时止;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上述《典当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登记在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当物,并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列:粤(2020)濠江区不动产证明第号。原告于2020年8月5日按合同约定将当金50万元转账至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确认已收到全部当金。被告在典当期限内逾期支付月综合费,典当期限届满后没有依约返还当金,原告经过多次催款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对借款5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典当过程中已经偿还8万元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在典当期间的利率是2%,在此期间其多还2万元,故该2万元应抵扣逾期利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应按合法利率对超出部分予以抵扣,原告未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也应在本金中一并扣除;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典当合同、当票、抵押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汇款凭证、收款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
被告质证
被告提交了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行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转账截图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开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典当合同》(合同编号:典字第20200731001号),约定“甲方因建筑材料沙石投资所需向乙方申请典当业务;甲方自愿以位于汕头市濠江区,建筑面积:124.01㎡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当物典当;该典当物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典当期限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合同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2%,绝当后的利息月利率为2%,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续当期限届满及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同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抵字第20200731001号),作为典字第20200731001号《典当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提供位于汕头市濠江区作为当物抵押给原告,典当借款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应每月按时付还原告综合费及利息,若出现逾期支付,被告必须在次月10号之前向原告结算并支付所欠的综合费及利息,否则视为典当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有权收回当金、综合费及利息,并依法将被告抵押物进行处置;被告不依约清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引至原告催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概由被告负责偿还。 2020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案涉房屋(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书号为粤(2020)濠江区不动产证明第号,载明:权利人为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义务人为杨琼丽,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5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2020年8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50万元至被告在平安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被告收到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典当借款50万元。原、被告于庭审中确认,借款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0万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1日,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了2.5万元律师费发票。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原告与被告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的代理人,约定律师代理费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粤0512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座落于汕头市濠江区全套[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典当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当金,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当金本金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综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问题。涉案《典当合同》约定月综合费率为2%,绝当后的利息月利率为2%;同时还约定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如逾期偿还原告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故绝当后利息加上违约金,其标准已过高,本院调整为总额按照月利率2%计算。即当金50万元,当期内每月的综合费和绝当后每月的利息均为1万元,被告借款后共向原告支付10万元,该款应为支付当期内六个月的综合费6万元和绝当后四个月的利息4万元,故原告有权以当金50万元为基数向被告主张自2021年6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问题。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抵押典当给原告,以取得当金,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对该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5万元的诉讼请求。涉案《典当合同》约定: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合同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因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其已支付了律师代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琼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当金50万元; 二、被告杨琼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当金50万元为基准,从2021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杨琼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 四、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杨琼丽提供抵押的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负担51.47元、被告杨琼丽负担4503.53元。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55元,本院予以退还4603.53元。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已垫付的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杨琼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杨琼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3.53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