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璐,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8〕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游璐明确表示不需要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游璐伙同游国在、游国皆、游家成(均另案处理)、游家钦、游家雨(均在逃)等人合伙在廉江市河唇镇姜家垌村一空地处开设“三公”赌场,被告人游璐等六人作为“三公”赌场的股东,平时共同管理赌场,轮流负责赌博发牌、做数和抽水等工作。该赌场每天营业时间为12时许至17时许,每天吸引10至20名参赌人员参赌,每人每局下注从10元至几百元不等,每局赌场会从赌注中抽水10元至30元不等作为赌场盈利。直到2018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止,被告人游璐等人从该“三公”赌场抽水共获利6万多元,除去赌场日常开支,六名股东每人分得约5000元的抽水分红。另外,公安机关在查处该案时扣押赌博工具扑克牌52张和木台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游国在、游国皆、游家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游某1、张某、游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游璐及同案人游国在、游国皆、游家成、证人游某1、张某、游某2对开设赌场现场的照片指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游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游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游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游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游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敏夫 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绮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