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肖某会,男。
申请人:林某付,男。
被申请人:永兴县源和油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常。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某会、林某付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兴县源和油茶有限公司在永兴县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林某波、肖某自愿以各自所有的本田思威牌小客车、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为申请人肖某会、林某付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某会、林某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永兴县源和油茶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源和油茶有限公司在永兴县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林某波所有的本田思威牌小客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肖某所有的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