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同年5月24日,原告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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