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A2栋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