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季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杨逸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戴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曹九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季艳、杨逸梅、戴旸与被执行人曹九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7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九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季艳、杨逸梅、戴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注销曹九香设立在南京市栖霞区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2018)宁栖不动产证明第0038944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