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俊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寿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宋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寿阳县。
被告:安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寿阳县,系被告一配偶。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俊新与被告宋恩平、安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俊新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刘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刘俊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金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