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原告黄玉佩与被告陈永亮、高正君、薛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9)鲁0213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七行“黄玉善”补正为“黄玉佩”。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洪梅
人民陪审员 郭秀珍
人民陪审员 孙国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