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丽,该中心副主任。
被申请人:李保宏,男,回族,现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与被申请人李保宏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财保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保宏名下价值35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保宏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