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广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颜文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东区。(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程广群与被告颜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程广群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广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广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广群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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