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才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石文保,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施才国申请执行石文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25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507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才国与被执行人石文保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0)川3425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