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泰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久和建材市场B区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久和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久和汽配城北侧。

法定代表人:付金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芳,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泰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久和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泰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兰州久和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上诉人兰州久和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泰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兰州久和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泰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兰州久和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6元、保全费4386元,共计10152元,由兰州久和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还甘肃泰锐商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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