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是玉,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建芝,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是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张是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风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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