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是玉,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建芝,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是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张是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风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