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晓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陈星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晓琴与被告陈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晓琴到庭参加诉讼。陈星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晓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回陈星宇所欠魏晓琴债务158779.20元。事实和理由:陈星宇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魏晓琴多次办理信用卡及非循环贷款。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20年06月30日开始正式分居,两个孩子目前由女方照顾抚养。鉴于3年期间所有贷款均由男方陈星宇冒用魏晓琴信用卡及信誉办理,截止2021年01月21日,魏晓琴名下的信用卡及非循环贷款未还清单金额为165223.20元。由于没有按时还清债务,所有非循环贷款及信用卡多次逾期,每天的逾期费用及滞纳金在不断地增加,魏晓琴信誉严重受损。特向法院提起对陈星宇的诉讼,追回债务。

被告辩称

陈星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31日,魏晓琴与陈星宇签订《借条》一份,主要载明:魏晓琴与陈星宇于2018年1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一女,至今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陈星宇诱导魏晓琴多次办理信用卡及非循环贷款,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分居;鉴于3年期间所有贷款均由陈星宇冒用魏晓琴名义办理,截止2021年1月21日,魏晓琴名下信用卡及非循环贷款未还清单共计款项165223.20元,持卡人虽为魏晓琴本人,实际用卡人则为陈星宇,且资金去向魏晓琴本人均不知晓;故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上未结清单的相关债务,作为陈星宇向魏晓琴的借款,由陈星宇承担以上相关费用,包含无力偿还期间所产生的一切逾期费用及滞纳金费用,滞纳金及逾期费用以实际缴纳为主直至各账户债务结清,销户为止。魏晓琴、陈星宇及见证人龙某均在该《借条》内签名。后陈星宇仅通过微信向魏晓琴归还了款项6444元。 庭审中,魏晓琴陈述案涉《借条》内的欠款165223.20元其已全部归还。 以上事实,有魏晓琴的陈述及其举示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星宇欠魏晓琴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条为凭,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星宇应当按照约定向魏晓琴偿还债务。陈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采信魏晓琴在本案中的陈述及举示的证据。因双方未约定案涉债务的偿还期限,魏晓琴可随时要求陈星宇偿还。魏晓琴要求陈星宇归还借款158779.20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魏晓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魏晓琴借款15877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23元,由被告陈星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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