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彦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五团。
被执行人:刘世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五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彦春与被执行人刘世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11785元,已执回案款40400.87元,尚有171384.1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镇 军
审 判 员 刘 娟 娟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迪力夏提·吐鲁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