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庆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刘红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庆武与刘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30日向执行人刘红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5月3日前按照(2019)豫0184民初95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红涛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0)豫0184执180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涛名下豫A×××××号北斗星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6月6日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车辆进行了司法拍卖,2021年6月7日买受人赵金城(身份证号:4101231974××××××××)以最高价5260元竞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并交齐尾款。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涛名下豫A×××××号车辆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刘红涛名下豫A×××××号车辆的所有权等相关权利归买受人赵金城(身份证号:4101231974××××××××)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金城时转移。
三、买受人赵金城(身份证号:4101231974××××××××)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