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沙地房村。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原告:山西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B座2404号。
法定代表人:吕谋,总经理。
被告:吕成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娄烦县。
被告:吕永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告:张建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告:静乐县平安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忻碛路外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346877045F。
法定代表人:吕永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成海、吕永堂、张建丽、静乐县平安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吕成海、吕永堂、张建丽、静乐县平安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014.95元的财产,二原告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告吕成海、吕永堂、张建丽、静乐县平安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014.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