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朱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雪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启超,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迟正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朱雪君、原审第三人迟正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1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润洲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李小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