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不识字,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马某2,不识字,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水渠恢复至原来的位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家的耕地是西面三块,原告家的耕地是东面三块,两家的三块地相互对应。之前有个老水路,雨水自公路水渠流出来后,从马有新(谐音)家地里的水路流进被告马某2家耕地中间。由于被告家耕地的地势为西面低、东面高,水就流到被告与马金有(谐音)家地交界处,然后从山沟里流下去了。去年6月,被告将原水路改道自两家耕地交界处,水流入原告家第三块玉米地,还有部分水流进被告家第三块耕地,当时原告找被告调解,提议让水从老水路上走,但没有调解成功。2021年3月,被告将自己土地内的自流水水渠改至原告的地头里,使原告种植的半亩玉米被淹并绝产。后经张程乡李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张程乡派出所、张程乡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被淹的耕地每年亩产玉米2000斤,一斤玉米1.4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先把他家地界堵了,水流不过去,我才改的水路。没有修公路之前没有多少雨水,水下来先流到马金有(谐音)家地里,然后从马金有家地里再流到马有新(谐音)家地里,但是水流到这再就下不来了。之后修公路的时候压了个水管子,所以水就多了。我和原告家耕地下面的地都是马金有家的,我的意思是把水引到两家耕地交界处往下走。去年7月份,雨比较多,水在我和原告两家地里都进去了。今年我把水从我家第二块地里改下去了,因为我家第三块耕地地势高,所以水满之后就流入原告家第三块耕地。是我改的水路,水也把原告家的玉米地淹了,但是只是减产而没有绝产,因此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两家系同村村民,两家涉案耕地相邻,原告家的耕地是东面三块,被告家的耕地是西面三块,并相互对应。之前雨水先流到马金有(谐音)家地里,然后从马金有家地里再流到马有新(谐音)家地里,再流进被告马某2家地里,最后按照地势蔓延。因为未修建公路之前雨水不多,不存在排水问题。后村里修建了公路和排水涵洞,导致雨水变多。2020年7月,被告在自家耕地地埂处修建水渠,将马有新家地里排入耕地的雨水引道其与原告家耕地交界处。因雨水较大,部分雨水流入原告家第三块玉米地,部分雨水流入被告家第三块耕地。2021年3月,被告将自家与原告交界处的耕地筑高,使雨水流入原告家第三块玉米地,导致原告家三分地的玉米被淹并减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录音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认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邻里之间如果存在排水纠纷,各方应当在尊重自然流向的前提下,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排水问题,切莫擅自更改排水通道,否则因排水不当等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认可其改了水路,导致原告家三分地的玉米被淹。被告处理排水的行为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将位于其耕地内地埂处修建的水渠推平,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未提供计算依据及证据,但损失客观存在,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其耕地内地埂处修建的水渠推平;        

二、被告马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1经济损失2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马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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