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红桥新区科丰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石龙搬迁街9栋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14213703K。
投资人:韩少书。
被执行人:胡纯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红桥新区科丰副食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胡纯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4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纯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红桥新区科丰副食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款项2800元及利息288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纯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胡纯笃名下无存款,微信钱包6.38元,无车辆登记。2021年03月30日,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2021年03月29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02月04日和03月30日本院根据你方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在调取了被执行人胡纯笃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后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处进行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本案义务,因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03月31日依法(或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2021年02月04日已依法限制高消费。
2021年3月31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
经审查,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