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经济开发乌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6994831643。
法定代表人:海丁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系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俞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第三人: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鼎泰中汇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5MFB56。
法定代表人:张根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祥、第三人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俞祥、第三人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祥、第三人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俞祥、第三人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