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世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居民,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朝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黔东南州银保监局施秉县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施秉县,现住施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施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施秉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世贵与被申请人孙朝君、罗琴、刘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黔26民终3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世贵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2020)黔26民终3881号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第6款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黔26民终3881号裁定书及(2020)黔2623民初367号判决书;二、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占用福满楼,将福满楼的完整物权交还给再审申请人;三、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将违法收取的租金(自2018年4月1日至被申请人将福满楼交还给申请人之日)交还给申请人;四、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黔26民终3881号民事裁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清楚,颜兴耀与罗琴、孙朝君、田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在执行中,陈世贵与罗琴、孙朝君、刘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系颜兴耀与罗琴、孙朝君、田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个执行行为,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而不能以民事诉讼去予以评判,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世贵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