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钟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珊,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屏丰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汇源路清真园后面路口李官银出租房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57980543XN。
法定代表人:赵庆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赵庆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朝志,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钟群与被告石屏丰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赵庆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钟群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钟群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钟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钟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