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嘉凤园小区**门**楼。

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县。

审理经过

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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