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嘉凤园小区**门**楼。
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县。
审理经过
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