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凯,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该联社职工,住义县。
被告:魏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高长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教师,住辽宁省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丹、高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魏丹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魏丹、高长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全额退回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