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1014059A。
负责人:张光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系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黄**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张跃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青,张跃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41民初309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青,张跃洪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借款及利息9097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20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履行,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跃洪所有的位于秀山县xx镇xx村x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为:J317房地证xx字第xx号),但因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故本院暂无法处置,在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其对此无异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等信息,除上述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员于2020年10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及其家中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事项告知申请人后,其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