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麦志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德威与被执行人麦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麦志雄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25000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伟莉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