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汾西县城西社区。
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汾西县城西社区。
被告:郑逢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汾西县。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住址:临汾市××区
负责人:孔怀珍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1与被告郑逢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