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王永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郑增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高贵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郑增力、高贵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扣押事故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鲁0791财保153号民事裁定,并依次扣押事故车辆鲁GZ××××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变更保全申请人王永文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交纳30000元保证金,请求换被扣押鲁GZ××××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在法院账上的30000元保全保证金。
二、解除对事故车辆鲁GZ××××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恩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