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振兴广场金座。
法定代表人:孟双岭,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九零以南1幢1号。
法定代表人:索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索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萝北县。
被执行人:王晓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萝北县。
被执行人:柳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鹤岗市东山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61委育才路教育学院北一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杜忠梅,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26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索斌、王晓伟、柳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5306796.39元及利息(本金2000万元自2017年4月21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的比率,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本金15306796.39元自2017年7月14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扬息的比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归还利息323635.17元);二、被执行人索斌、王晓伟、柳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38595.73元,案件执行费82707.00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索斌、王晓伟、柳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坐落于房屋5户和土地使用权1宗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其拥有的87项设备(在哈尔滨银行借款抵押)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被执行人名下的5户房屋和土地使用权1宗是轮候查封,设备在北京翼龙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萝北县安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处办理抵押无益拍卖,本院未处置;被执行人索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有投资权益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柳畅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有投资权益已被本院冻结,其名下有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房屋1户,因无益拍卖,本院未处置;被执行人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有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此案是轮候冻结。2021年6月25日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且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索斌、王晓伟、柳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索斌、王晓伟、柳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37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索斌、王晓伟、柳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