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文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商贸港三期D区9号楼122号。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爱易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南装盘北300米聊禹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爱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文翔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爱易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文翔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爱易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文翔制衣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爱易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26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王瑞起 审判员 孔凡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