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莫新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谷霞,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华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新安因诉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3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莫新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确认一审被起诉人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强拆上诉人居住棚的行为违法,依法判决一审被起诉人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52890.00元或者恢复居住棚原状;3.诉讼费由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审查一审被起诉人是否违法而产生赔偿责任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纠正。三、上诉人房屋虽然被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违法强拆,但是上诉人依然享有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利,一审被起诉人于2020年6月18日强拆上诉人的居住棚的行为违法。四、一审被起诉人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拆除上诉人居住棚的权利,一审被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形。五、即使一审被起诉人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也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审被起诉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纠纷实因政府征地行为引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