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文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丽颖(系原告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坎分局科员,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攀枝花北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800MB1607904G。 法定代表人:赵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辽宁学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营口市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南35-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584156868E。 法定代表人:余哲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营东支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9号-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238285D。 负责人:张兴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营东支行员工,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员。工,住辽宁省营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文霞与被告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营口市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营东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丽颖、被告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被告营口市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营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风华、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文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已经支付的治疗费19013.08元;二、司法鉴定费2035.00元;三、伤残补偿金32738元*14年*10%=45833.00元;四、护理费120元/天*90天=10800.00元;五、伙食补助费50元*15天=750.00元;六、交通补助费300.00元;七、营养费100元/天*180天=18000.00元;八、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九、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合计金额106731.08元;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3日,原告高文霞在回家路上途经南湖阳光新城南门外门市工商银行门口时,被破碎路面的道板所绊倒,当场倒地,双手不能支撑站起来。后来,经目击的居民拨打原告女儿代丽颖电话速来现场。后经原告女儿到达现场,扶起原告并打车前往营口骨伤医院抢救治疗。经营口骨伤医院CT片检查,结果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桡骨颈骨折。当天进行手术治疗。2020年10月28曰,原告在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遗留左腕关节活动明显受限,评为拾级伤残。原告摔倒位置位于南湖阳光新城南门外门市板,原告正是因为道板破损才被绊倒,导致住院治疗及伤残。后经查证,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人行道板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改造、新建和管理。原告女儿与该集团多次沟通谈及责任赔偿问题,该集团不承认在其管辖范围内。原告与负责南湖阳光新城小区物业的营口市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沟通责任赔偿问题,该物业公司以小区外门市不在服务范围而拒绝。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营口阳光支行沟通此次赔偿问题,也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原告将此事件投诉到辽宁政府服务网,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的答复是该路段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并答复可以向上级申请资金更换该路段破损的道板,该集团答复归属问题自相矛盾。现原告无奈,故诉请法院判付。
被告辩称
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辩称:1、从原告提供的录像能够清晰的看到周边的破损部位和原告在摔倒之前其摔倒的地点没有破损痕迹,虽然原告的摔倒是事实,但是摔倒的原因不能够推定为因周边道板破损而认定其摔倒的部位也有破损,其摔倒的真实原因尚无法确定;2、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明显过高,治疗费用已经过医保的报销和保险的理赔,侵权赔偿所要赔的是原告的损失而并不支持原告因此获利,对于原告已经获得社保和商业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不应当支持其重复赔偿的要求,其司法鉴定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护理费和营养费要求的天数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补助要求过高;3、原告自身有明显过错,不论原告摔倒的原因,原告可以选择没有破损的路面行走。4、开发单位在建设完毕后应当交由市政管理,这也说明市政的管理不是一种天然的接受而是需要交接的过程,不存在经历多年自然交付,虽然该小区已经开发完成10年,但其开发商并没有将道板维护交由市政管理,因此该维护责任仍在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5、本案原告未将开发商列为被告,存在主体遗漏,应当由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路部门出示将该道板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相关手续,如不能出示,则意味着管理责任尚未移交。综上所述,原告对我集团的诉请不应支持。 营口市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人认为事实不清,摔伤原因不清,视频和地面照片不足以证明摔伤原因,视频中显示有两个人并列;原告损失数额不清,医疗费有医保而且还有个人投保,所以数额不清;2、原告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原告是成年人有预知风险的能力,如果摔伤是路面不平所致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在侵权责任中个人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自身要负主要或全部责任;3、该案件不存在三被告负连带责任的条件,该案件是过错责任,三被告没有关联,都是独立的主体,对该事件的发生应以过错程度和关联程度来判定,故不存在连带责任;4、我方认为我们不是该案件承担责任的主体,物业合同与社区签订,该路面不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内,因为物业服务基于的是委托合同产生的责任和权利,不在合同之内的就不归物业企业来负责。物业小区的公共区域指小区院内,对临街部分虽然是开发商建设,但是建设完毕后由政府部门接收管理,阳光小区是在2009年开发建设的,2011年左右交付使用,不存在该路段没有交付市政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营东支行辩称:一、原告不应将答辩人列为被告,答辩人不是门口道路的产权人,原告绊倒处无论是在市政道路红线内还是红线外,均与答辩人无关。原告诉称其是因为被破损的路面道板绊倒受伤,原告绊倒位置距离答辩人外台阶距离约7-8米,该道路由谁负责维护维修,应先确定该位置道路的所属性质,可通过当地规划局调取市政道路红线宽度来确定。如果该位置是市政道路红线以内,应属于城市公共设施部分,道路的维护维修应为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如果该位置在市政道路红线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该位置道路不是答辩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即答辩人不是产权人,其应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民法典第942条,对共有部分的维修管理,应由物业来负责。综上,此处道路的维护维修与答辩人无关,原告绊倒与答辩人无任何的因果关系。原告不应将答辩人列为被告。二、原告受伤因其自身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走行应注意并观察周围及路面状态,及时避让可能出现的绊倒、摔倒、滑倒的风险,由于原告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客观上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综上,原告对答辩人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辨明双方法律关系,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4月13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高文霞双手分别拎物(蔬菜、水果等)行至营口市湖阳光新城小区南门外门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营东支行门口附近(周围有破损松动的道板)时,不慎倒地不起,后原告亲属到达现场,原告被送往营口骨伤医院抢救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桡骨颈骨折,当天进行手术,住院治疗14天,个人支付医疗费6088.6元,出院诊断:加强营养、护理,一周门诊复诊。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辽宁政务服务网投诉,要求有关部门维修道板、承担医疗费等。2020年12月13日,营口分平台答复:此处道板是该小区开发商所建,没有移交给市政部门,应属于开发商维护。因该小区开发项目已经结束,开发商不再投入,所以小区外道板处于弃管状态。物业公司称只能负责小区内道板。老边区认为该小区临街道板所临道路属于市管路,市政认为开发商没有移交,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经营商局及分平台督办,媒体跟踪采访,在无单位承担此责任的情况下,市政部门承诺将此处道板维修,列入2021年计划,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如果市财政能审批,即可进入维修程序。涉及伤情赔偿问题不在8890受理范围,建议向该道板的产权单位反映,走司法程序维权。因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2020年10月28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申请鉴定,2020年11月16日,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原告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遗留左腕关节活动明显受限,评为拾级伤残。查证,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行道板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改造、新建和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确系2020年4月13日上午在营口市湖阳光新城小区南门外门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营东支行门口附近倒地摔伤,但现有的证据,特别是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系被脚下破损松动的道板绊倒,况且在其双手分别拎物行走的情况下。即使原告被脚下破损松动的道板绊倒,因其对路面状态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倒地受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针对该区域道板破损松动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据政府网站的答复,无法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文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自负,原告已预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隋传义 人民陪审员 :周淑英 人民陪审员 : 南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 白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