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特别授权),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一般授权),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尚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李厚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被告:纳雍县姑开乡煤矸石砖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姑开乡姑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519376290。

投资人:李厚进。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芬与被告周尚会、李厚进、纳雍县姑开乡煤矸石砖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费,逾期则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通知单后至今(2021年9月7日)未交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洪芬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9.00元,减半收取3,979.50元,由原告刘洪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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