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县嘉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南乡村牛田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KF9YE1E。
法定代表人:张建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琳,女,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波,女,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第五粮店。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广场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P9QJD65。
经营者:李奕妮。
被告:李奕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县嘉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第五粮店、李奕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县嘉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波及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第五粮店、李奕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兴业县嘉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支付货款207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76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
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大米加工的企业,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第五粮店(以下简称:第五粮店)是销售大米的个体商户,被告李奕妮为其经营者。从2019年开始,被告李奕妮以被告第五粮店销售需要为由,用自己的名义从原告处以赊销的方式采购大米,原告按被告李奕妮提出的要求,将大米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双方不定期结算货款。2020年9月起,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李奕妮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2021年5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李奕妮出具两份结算单,计算的结果是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0762元,被告李奕妮对此进行了确认。之后,两被告均无支付货款给原告的行为。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均未果。
被告否认收到2020年9月26日所发的2100元货,2020年12月2日应为855元,而不是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第五粮店、李奕妮应支付货款18617元给原告兴业县嘉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第五粮店、李奕妮应以1861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兴业县嘉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合计389.5元,由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第五粮店、李奕妮负担。
上述债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