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鹏博(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762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寿阳县启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下曲村7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
被申请人: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鹏博(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阳县启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晋0725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寿阳县启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温明名下银行存款1664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寿阳县启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温明同等价值的财产(不含不可分物)。解除保全申请人鹏博(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鹏博(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寿阳县启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温明名下银行存款1664000元,或被申请人寿阳县启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温明同等价值的财产(不含不可分物)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